企业信息

    肇庆金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 5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肇庆市 高要区 白土镇 沿塱村 沿塱牌坊南侧180米
  • 姓名: 刘同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电梯的负责人

时间:2021-09-17点击次数:147

电梯的负责人指:

(1)电梯的拥有人﹔或

(2)任何其他对该电梯有管理权或控制权的人。
但不包括任何只使用或操作电梯、或进行有关电梯工程的人。电梯的拥有人可按其需要,明确及清晰地赋予其全部或部分电梯管理权或控制权予所聘用的电梯负责人。电梯的拥有人需向该负责人提供足够数据以便其能有效执行与电梯相关的工作。
除电梯的拥有人外,任何其他对电梯有管理权或控制权的人,即负责管理或控制电梯的人,包括机构及有关员工,以及受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员工(例如大厦管理人员),同样被视为该电梯的负责人。电梯的负责人须按从电梯的拥有人所赋予的职权,履行《条例》所载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电梯的负责人可按照其需要,委任其雇员负责执行与电梯相关的全部或部分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员工提供清晰指引,以履行《条例》所载的要求。有关电梯的负责人的责任,可参阅本手册*四题的详细介绍。
如电梯属大厦或建筑物的公用部分,而大厦或建筑物又设有业主立案法团(简称为「法团」),按《建筑物管理条例》(*344章),法团有责任履行电梯负责人的责任。法团可委任合适的代理(如物业管理公司或工程顾问)代为履行《条例》所载关于负责人的责任。没有法团的大厦或建筑物,电梯的拥有人的身分将按大厦公契条文及电梯所属大厦部位而界定。无论大厦或建筑物已设有法团与否,作为电梯的负责人,他们可委任合适的代理代为履行《条例》所载负责人的责任。电梯的负责人须有效地监察代理人是否已妥善地履行《条例》所载关于负责人的责任。总括而言,电梯的负责人,即电梯的拥有人或其他对电梯有管理权或控制权的人,须履行《条例》中负责人的责任。
当电梯属共同拥有或共同负责的设施,即电梯有多于一名负责人,《条例》*5条订明,如负责人中其中一人遵从该项规定,则该电梯的其他每名负责人均被视为已遵从该项规定。根据《条例》*15条的规定,电梯的负责人须安排注册电梯承办商承办该电梯的保养工程,及确保每隔不**逾一个月,就对该电梯进行定期保养工程。为符合以上规定,可由电梯的其中一名负责人聘请注册电梯承办商为该电梯进行定期保养工程,而*每一名负责人各自聘请承办商为其电梯进行定期保养工程,这安排亦适用于电梯负责人的其他规定。
至于租用或占用处所而没有获许可证管理或控制电梯的一方,如租客或用户,他们无须就电梯担当或履行电梯负责人的责任。不过,他们仍须遵从法例要求,适当地使用电梯。当电梯被禁止使用时,不可强行使用电梯,以免触犯法例。


http://luto1931.b2b168.com

上一篇:没有了